補助對象
已立案之公益、慈善、宗教、社會福利、社會服務、諮商輔導機構及團體、各級社會工作師公會,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行政組織及財務健全者。
(二)申請補助項目與該機構、團體立案宗旨相符者。
補助用途
補助民間機構及團體對符合更生保護法第二條所定對象提供下列服務之經費:
(一)毒品更生人或毒品收容人出監後之追踨及輔導,生活適應及重建、就學協助、就業輔導、職業媒合、技能訓練、壓力調適、心理諮商治療等保護服務與轉介、外展服務。
(二)協助毒品更生人家庭修復功能、家庭團體輔導、家庭心理諮商治療、家庭支持、親職教育、家庭關係連結與促進、家庭成員保護服務與轉介。
(三)受安置毒品更生人自立方案、外展服務。
(四)毒品更生少年生活輔導、家庭關係促進、就學協助、技能訓練、就業準備及輔導、自立方案、外展服務、心理諮商治療。
(五)其他有助毒品更生人及毒品更生少年戒癮及復歸社會之服務或活動。
補助經費及補助標準
(一)本部補助各團體(機構)之計畫自核定之日起執行,並依本部年度工作計畫及毒品防制基金補助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案經費為113年度申請毒品防制基金計畫經費,總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以下同)3000萬元為原則 。如遭凍結、刪減或刪除,本部得視預算審議情形,暫緩支付、調減補助金額、或終止補助。
(三)每一立案機構團體以申請1件計畫為原則每件計畫補助金額以400萬元為原則。惟本部得依實際申請計畫內容和審查結果,於本案總預算內,酌予增減各申請計畫之補助額度。
(四)同一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或更生保護會提出申請補助或已受有補助時以及雖係不同計畫惟執行內容 、服務對象相近者申請機構團體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並說明計畫申請補助或已受補助之項目 、金額以及各計畫間經費運用區隔之機制 。
(五)補助標準:請參照本計畫「經費編列基準及使用範圍」覈實編列所需經費。
(六)為提昇本計畫執行效益,強化資源聯結,各矯正、觀護單位得視所 轄個案更生需要,轉介本計畫申請機構團體進行開案評估與協助。
(七)有關「毒品」與「更生人」之定義:前者係指列入毒品分級表之管制物質;後者不限於有毒品犯罪紀錄之更生人,如有其他非毒品的犯罪紀錄,而現在有毒品成癮問題者亦可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