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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育處學特科 - 行政公告 | 2026-02-10 | 點閱數: 27

一、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於兒童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時,應行陪同。另同法第17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基於公共安全及公共安寧之必要,得制(訂)定爆竹煙火禁止施放地區、時間、種類、施放方式及施放人員資格之自治法規。」。

二、為免學生及家長未諳法律規定而觸法,建請轉知所屬學校加強宣導如於春節期間施放煙火時,宜瞭解依「消防法」及「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各縣市自治法規辦理,避免引發安全風險及衍生後遺。

三、另內政部業於9982日台內消字第0990823580號公告,禁止未滿十二歲之兒童施放飛行類(如沖天炮、笛聲炮等)、升空類(如小高空、空中美人)及摔炮類之爆竹煙火,請協助宣導前開規定,以利學生及家長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