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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運動發展科 - 行政公告 | 2023-07-10 | 點閱數: 121

據教育部體育署112年7月5日臺教體署國(二)字第1120026473號速公告

一、兩岸體育交流目的,在於增進認識與瞭解,應在平等、尊 嚴、互信與互利基礎上,透過實地交流,拓展視野,故應 著重體育專業,並秉持「對等尊嚴、相互尊重」原則辦理 交流活動,避免參加具統戰目的之活動,以維我方尊嚴。

二、依「兩岸體育交流處理規範」第7點第2項規定,我方體育 人士不得組隊前往大陸地區,參加其指稱之「全國性」體 育活動,例如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等。

三、此外,所謂「全國性」體育活動規範意旨,包括避免我方 遭矮化為陸方「國內」體育人士或團體;爰依上開處理規 範第5點第2項規定,亦應注意彼此對等稱謂,不得使用矮 化我方政府用詞,如「大陸與臺灣省」、「臺灣地區與華 南地區」、「蘇臺」、「京臺」、「浙臺棒球賽」、「閩 臺體育交流研討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