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教育部112年6月8日臺教師(一)字第1120057767號函暨文化部112年6月7日文影字第1123014574號函。
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修正條文業經總統公布施行,自112年6月2日起生效。
三、請青少年及學生不要購買黃牛票、販售票券不能加價或以不正方式(例如使用外掛程式)購買藝文表演票券,以免觸法。
四、「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說明及文化部製作說明圖卡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