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投資職業運動事業之規範及獎勵辦法」,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以臺教授體部字第1110020351A號令廢止。
一、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3款規定:「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查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經總統110年12月22日華總一義字第11000113981號令公布修正第7條,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3款規定廢止本辦法。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三、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體育署鍾先生,聯絡電話:02-87711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