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甄選類別及名額:幼兒園懸缺代理教師1名(備取數名)
二、資格條件:
(一)報考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身心健康、品德操守良好者。
2. 無教師法第14條各款規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7條第1項各款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款及第33條之情事者。
3.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
(二)報考人員資格:
1.第一次招考:
(1). 報考人員除應具備前述基本條件外,並須具有合格幼兒(稚)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2). 未曾於立案公私立幼兒園擔任教師或教保員者,應取得近1年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8小時以上之訓練證明;曾於立案公私立幼兒園擔任教師或教保員者,應取得近2年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8小時以上之訓練證明,未檢附者須於應聘前取得最近1年內接受基本救命術8小時以上訓練證明,倘未能取得則取消錄取資格(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2條)。
2.第二次招考:
第一階段甄選無人報考或經甄選未通過者,資格同第一階段。
3.第三次招考:
第一階段與第二階段甄選無人報考或經甄選未通過者,資格同第一階段。
三、受理報名日期:
採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錄取人數額滿不再辦理第二或第三次招考。
(一)第一階段:106年09月07日(星期四)上午8時30分至上午9時30分。
(二)第二階段:106年09月11日(星期一)上午8時30分至上午9時30分。
(三)第三階段:106年09月12日(星期二)上午8時30分至上午9時30分。
四、甄選日期:
(二)第二次招考:106年09月11日(星期一)上午10時00分起。
(三)第三次招考:106年09月12日(星期二)上午10時00分起。
(四)視實際報考人數,本校得調整延後第二及第三次招考之甄選時間。
【應試者請甄試時間前20分至辦公室向人事報到】
五、其他詳如簡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