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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行政公告 | 2011-05-09 | 點閱數: 619

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以臺參字第1000060174C號令廢止,並自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生效。

一、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規定,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舊法規應予廢止。查「國家教育研究院處務規程」及編制表,業經本部以100年4月11日臺參字第1000050303C號令發布在案,是以「國家教育研究院籌備處辦事細則」,已無繼續適用之必要性,爰應予廢止。

二、若對本法規變動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教研會姚竹音小姐(聯絡電話:02-77365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