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新北市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實施計畫」辦理。 |
| 二、有關該市115學年度第1學期高級中等學校服務群科餘額一覽表如附件,若符合該案適用對象者,請逕依實施計畫規定辦理。 |
| 三、相關申請方式摘述如下: |
| (一) | 申請資格: |
| 1、 | 設籍該市且有居住事實,但未就讀該市高中之學生。 |
| 2、 | 具其他國立、直轄市、縣(市)學校高中一、二年級學籍,且非休學中。 |
| 3、 | 持有各主管機關鑑輔會核定之智能障礙、其他之障礙類別兼有智能障礙或加註心智功能等資格證明。 |
| 4、 | 經學校輔導三個月以上,仍無法適應原安置,由學校特殊教育團隊評估,並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 |
| (二) | 申請時間:即日起至115年10月15日(星期四)前完成。 |
| (三) | 申請方式: |
| 1、 | 由學生就讀學校之主管機關函文向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申請。 |
| 2、 | 申請資料由學生現就讀學校於115年11月17日(星期二),另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至該府鑑輔會身心障礙類學生鑑定安置工作小組(235087新北市中和區立人街2號慈母堂4樓)。 |
| 四、審查時程:115年11月20日(星期五)至12月3日(星期四)。 |
| 五、結果公告日:預計於115年12月30日(星期三)公告。 |
| 六、檢附該市115學年度第1學期高級中等學校服務群科餘額一覽表、「新北市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實施計畫」及相關申請表件供參。 |
| 七、該案相關問題,請洽該市鑑輔會身障類學生鑑定安置工作小組傅輔導員,電話:(02)29438252,分機7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