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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製作之「電子煙vs加熱菸認清不觸法」中英文版圖卡各1份,請各校加以運用
教育處體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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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
| 2026-08-25 | 點閱數: 21
一、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為協助各級機關執行菸害防制業務,特製作旨揭圖卡,內容包含電子煙與加熱菸之外觀辨識、差異比較及法律規定等。
二、
請學校運用旨揭圖卡,強化教職員工生對新興菸品之識能。
1) A09030000E_1150079004_senddoc2_Attach3.pdf
2) A09030000E_1150079004_senddoc2_Attach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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