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之各檢查項目,應按實際現況用途檢查簽證及申報。
二、請依檢查及申報期間之規定,於期限內儘早安排檢查相關事宜。
三、詳細資訊可連結參酌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6096/ch02/type1/gov10/num1/Eg.htm。
特教科謹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