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99年6月11日台國(三)字第0990909047號函辦理。
二、依我學制規定,學前教育非屬義務、強迫性教育,其屬性與義務教育階段之國民小學不同。學前教育
除教育外,尚須涵蓋照顧責任。
三、幼稚園舉行畢業典禮只是形式上宣告學前教育階段性任務完成,考量家長既已繳納該學期註冊費及其
他相關費用,為了維護家長及幼童權益,幼稚園於結業典禮辦理後,仍應繼續提供收托服務至該學期結束(比照國民中小學學期行事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