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都市土地興設公有運動場館設施申請免受山坡地開發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審議規範」第2點、第4點、第7點,業經運動部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14日以運設(一)字第1150600429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及行政規則修正規定各1份。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運動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sports.gov.tw/)下載。
三、若對本行政規則修正有任何疑問,請逕洽運動部設施規劃司王專員,電話:(02)8771-1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