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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處學特科 - 行政公告 | 2026-03-23 | 點閱數: 18

一、函轉行政院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 品項1份,並自115年3月19日生效,請查照。

二、自公告之生效日起,尚有留存上述增列管制藥品之機構業 者,請依規定申請管制藥品登記證,並於業務處所設置簿 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收支結存情形,並定期申報; 機構業者如欲使用前述品項進行醫藥教育研究試驗者,須 事前向衛生福利部提出使用管制藥品申請,經核准後始得 使用;該等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販賣、購買及使用 等相關事宜,須確實遵照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辦 理,以免違規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