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函為強化清潔服務業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機制,請轉知轄內承攬政府清潔服務業務之業者,及設有官方網站可能涉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業者,填報「115年清潔服務業個人資料保護自評表」(如附
件),請配合辦理並轉知所屬,請查照。
說明:
一、依環境部環境管理署115年3月4日環管綜字第1157104899號函辦理。
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規定,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維護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三、清潔服務業於執行機關清潔維護業務時,因履約需要,可能接觸或保有機關人員聯絡資訊、履約管理文件或其他相關個人資料,具有一定個資管理風險,應依法落實相關保護措施。
四、為協助業者瞭解相關法令規範及實務應注意事項,環境部環境管理署規劃於115年6月間召開清潔服務業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宣導說明會,說明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常見違規態樣及安全維護措施建議事項。
五、為協助清潔服務業者建置自主性內部盤點機制,請轉知所轄機關符合下列情形之清潔服務業者填報自評表,並督導配合辦理:
(一)承攬政府機關(構)清潔服務標案者。
(二)設有官方網站且具個人資料蒐集功能者。
(三)執行業務過程中保有客戶或員工個人資料檔案者。
六、請業者於115年4月30日前完成自評表填報,並以電子郵件或函復方式送達該署;該署將依自評結果及風險程度,擇定業者辦理後續行政輔導或實地訪視。
七、有關「115年業者個資行政檢查自評表」及個人資料保護計畫範本,可至該署網站(首頁/資訊服務/下 載 及 出版 品 ) 下 載 使 用 ( 網 址https://reurl.cc/j9zrM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