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99年3月9日台社(四)字第0990035981號函辦理。 二、各單位如辦理在職訓練、交通安全教育活動暨交通事故傷患急救訓練 研習等,如需支援急救訓練師資,可逕洽該會之各分、支會協調支援。 三、有意願參加急救訓練之師生(須有駕照),亦可洽該會各縣市分支會接受16小 時免費訓練,成績合格取得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