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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大湖國民小學 - 行政公告 | 2021-02-23 | 點閱數: 475

                    嘉義縣番路鄉大湖國民小學110年度第一次約僱代理護理師(護士)甄選簡章
一、依    據:
   (一)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二)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
   (三)嘉義縣立各級學校護理人員差假學校衛生業務辦理要點。
   (四)嘉義縣政府110年2月8日府人任字第1100029555號函核定辦理。                          
二、職    稱:約僱人員。
三、名    額:正取1名,備取若干名。(如正取人員未能報到時由備取人員遞補,惟以補足本次甄選缺額為限)
四、僱用期間:期間自實際報到日起至民國110年12月31日止(若因經費來源不足、僱用原因消失(或學校轉型),該僱用計畫應予精簡,約僱人員即應解僱,不得異議)。                  
五、待    遇:依「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領有護理師或護士證書者以約僱五等280薪點計酬給付(每一薪點折合新台幣 124.7元,共計折合新臺幣34,916元),並視實際需要按日計算;另須自行負擔勞保、健保及勞工退休金自付額。             
六、資格條件:
(一)不得具有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4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之一者。
(二)教育部立案之國內專科﹝含﹞以上護理相關科系畢業。
(三)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或護士專業執照者。
(四)具電腦文書處理能力。
(五)具急救證照及臨床工作經驗者佳。
 (六)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者。
七、工作項目:
(一)學校衛生及護理業務。
(二)一般行政業務。
(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八、工作地點:嘉義縣番路鄉大湖國民小學(嘉義縣番路鄉大湖村下坪仔8號)
九、簡章公告及報名方式:
(一)簡章公告:自110年2月23日(星期二)起至110年2月26日(星期五)止,公告於嘉義縣教育資訊網、本校網站。
(二)報名日期: 110年3月2日(星期二)上午9點起至上午9點30分止,檢具下列證件(請以A4格式依序裝訂),親送或委託(不受理通訊報名)送至本校辦公室報名,逾期恕不受理。資料未檢附齊全者,視為資格不符,不另通知補件或退件。
(本校地址:嘉義縣番路鄉大湖村下坪仔8號、電話:05-2581159、聯絡人:人事李小姐。)
十、繳驗表件: (表件三~六正本於審查後歸還,並請繳交下列證件影本各1份)
(一)甄選報名表(請貼妥最近三個月內正面半身相片1張)
(二)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三)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四)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或護士專業執照影本
(五)相關經歷證件或專長證明書影本(無者免附) 
(六)退伍令或免服兵役證明影本(女性免附)
(七)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正本(如附件)
(八)嘉義縣番路鄉大湖國民小學約僱人員僱用契約具結書(如附件)  
十一、甄選方式及注意事項: 
(一)甄選採面試方式辦理,依專業知識(30%),經歷、儀表、談吐、反應能力(20%),工作理念、服務熱忱等項(50%)評定成績。以分數最高者錄取,如應徵人員甄選成績均未達最低錄取標準(70分),將予以從缺。
(三)依報名先後順序進行面試,經唱名3次未到者視為棄權,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重試。
十二、甄選日期及地點:
(一)甄選日期:110年3月2日(星期二)上午10時起辦理面試(請於當日上午9點50分前至本校辦公室辦理報到,逾時以棄權論)。
(二)甄選地點:本校校長室。
十三、甄選結果: 
(一)甄選錄取人員將個別通知,並於甄選當日下午4點前公告於本校網站及嘉義縣教育網。
(二)正取人員應於3月3日(星期三)上午8時至本校辦公室報到,逾時未報到,通知備取人員依序遞補。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
十四、其他事項
(一)正取人員依電話通知之報到日攜帶全部學經歷證件正本至本校辦公室報到,逾期未到者以棄權論,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之。
(二)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公立或健保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X光透視);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之法定傳染病者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或未繳交公立或健保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均予以取消錄取資格。
(三)錄取後由本校依規定辦理僱用簽約作業,並應確實遵守契約規定,不得異議。僱用期限屆滿或僱用原因消失後應無條件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任或任何救助。
(四)經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不實者,縱因甄選前後未能查覺,而予錄取,一經查證屬實,除取消其甄選資格及解聘外,如涉及刑責,由應徵者自行負責;另無論錄取與否,甄選人員所附證件均不予退件。
(五)依據嘉義縣立各級學校護理人員差假學校衛生業務辦理要點第3點規定:「職務代理人員之資格與執行業務應依據護理人員法及學校衛生法之相關規定辦理,並受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退休法之限制,不得僱用或聘僱現職公務人員或退休公務人員」。
 (六)本公告未盡事宜,悉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行政院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