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華民國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暨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以下簡稱教師專業素養暨課程基準,如附件1),並自即日生效。
二、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應依教師專業素養暨課程基準規劃師資職前教育相關課程,並於108年6月30日前報部備查(相關作業期程如附件2),其課程適用自108學年度起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生。
三、本次修正重點係因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符應「十二年國民教育課程綱要」(總綱及領綱)之精神與學生輔導法等規定,增訂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專門課程相關規定,包括:(1)開設原則。(2)專門課程架構表。
四、本案電子檔得於本部網站(https://www.edu.tw/)-教育資料「法令規章」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