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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港國民中學 - 行政公告 | 2017-12-21 | 點閱數: 773

嘉義縣立新港國民中學承辦教育部青年發展署

 

107年未就學未就業青少年關懷扶助計畫」臨時人員甄選簡章

 

 

 

  1. 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辦理。

  2. 甄選名額:107年未就學未就業青少年關懷扶助計畫臨時專任輔導人員二名。

  3. 僱用期間:自到職日至107年12月31日止。

  4. 報名資格條件(下列資格擇一即可):

 

(一)領有社會工作師或心理師證照者。 

 

(二)具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證照或領有政府機關核發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者。

 

(三)符合國內公立或教育部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校院,教育學、社

 

 會(含社工、社福)學、心理學、諮商輔導、勞工關係、人力資源等相關科系畢業者。

 

(四)國內公立或教育部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校院相當科、系、組、

 

 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具備考選部公告社會工作師或心理師應考資格者。

 

(五)實際從事青少年輔導業務5年以上領有證明者。

 

  1. 工作內容:

    1. 服務對象:以服務國中畢業後年滿15歲至18歲未就學未就業或未能穩定就學有轉銜扶助

      需求之青少年為原則。另以應屆國中畢業未就學未就業者為優先掌握及輔導之對象。另針對國三生有未就學未就業之虞學生前提早介入輔導。

      乙、個人輔導:

                

 

輔導類型

 

階段

 

內容

 

數量

 

單位

 

個人輔導

 

轉銜

 

輔導

 

1.由輔導員針對青少年進行個別諮商(以電訪、網路、親訪等方式),了解當下所需,連結現有就學就業資源,協助轉銜。

 

2.舉辦職場參訪、服務學習、體驗教育等活動

 

至少15

 

每人/小時

 

丙、後續轉銜及關懷:

 

(一)有就學意向者提供就學資訊,輔導參加入學登記、會考或復學。

 

(二)有就業意願及需求者轉介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就業媒合或安排參與職業訓練。

 

(三)持續關懷輔導並尋求其他專案、資源協助。

 

 丁、 其他交辦事項。

 

六、公告時間及地點:107年12月20日至106年2月25日公告嘉義縣教育資訊網站(http://www.cyc.edu.tw/)暨本校網站(http://www3.hkjh.cyc.edu.tw/index.php)。

 

七、報名方式:於106年12月25日(星期一) 13點-14點,親自到本校(嘉義縣新港鄉福德路106號)人事室辦理報名。

 

八、報名表件請自行上本校網站下載(報名表為A4規格)。

 

九、連絡電話:05-3742024轉41、61,網址:http://www3.hkjh.cyc.edu.tw/index.php 

 

十、應繳表件:(證件請攜帶正本及影本乙份,正本查驗後歸還) 

 

(一)報名表(請貼妥一吋光面大頭照片)。

 

(二)國民身分證(男性需繳交退伍令或免服役證明)。

 

(三)大專以上學歷證件。(最高學歷)

 

(四)工作經歷簡述。

 

十一、甄選日期:106年 12
月25 日(星期一)下午2:00至本校人事室報到。

 

十二、甄選方式:經書面審查合格者電話通知參加面試(14:10開始),依分數高低順序擇優正取二名,備取若干名,最低錄取分數70分。

 

十三、錄取公告:

 

(一)錄取名單於106年12月25日 (星期一)下午6:00前公布於本校網站。 

 

(二)正取人員應於106年12月26日(星期二)上午8時前至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逾時以棄權論,由備取人員遞補。

 

十四、附則:

 

(一)應徵人員繳交之各項證件,如有虛偽、不實等情事者,除負法律責任外,並取消甄選資格;如經錄取,則取消錄取資格。

 

(二)錄取人員薪資依據「錄取人員的資格條件予以敘薪(含自付勞、健保、職災、勞退準備金)。

 

薪資計算標準

 

1.專任輔導員具報名資格條件(一)者,具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學位之專業輔導人員,以相當六等三階支薪基準啟用之;具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校院碩士學位以上之專業輔導人員,以相當六等四階支薪基準起用之(起薪六等三階312薪點40,560元或六等四階328薪點42,640元)。

 

2.專任輔導員具備報名資格條件(二).(三).(四).(五).之資格者,學士學位者,每月薪資31,520元;碩士學位以上者,每月薪資36,050元。

 

(三)錄取人員正式上班後按規定訂定契約,如有違反契約規定者即予解僱。

 

(四)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