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募辦法依據總統府90年1月20日華總一義字第9000011840號令「志願服務法」及交通部觀光局觀技字第0984000966號「交通部觀光局暨所屬國家風景區志工服務計畫」制定。
1. 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環境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研習中心場地維護。
2. 協助環境教育課程之籌備設計及活動操作。
3. 擔任環境教育課程講師(須有環保署或教育部環境教育行政及教學人員認證)。
1. 年滿20歲以上成年人且已具備12小時志工基礎訓練通過證明者。
2. 具解說經驗者佳,雖無經驗但是願意接受培訓者亦可。
3. 以居住在台灣中南部地區居民為主(居住在嘉義縣市者優先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