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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行政公告 | 2016-04-21 | 點閱數: 333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5年4月13日臺教體署設(三)字第1050010435號函辦理。

二、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15條第2款、第16條但書第7款、第19條第1項第5款、第20條第1項但書第6款皆已修正為經當事人「同意」(修法前為「書面同意」);另個資法第6條第1項但書第6款、第11條第2項及第3項但書則為當事人「書面同意」,爰修正個資法施行細則,並定明當事人書面同意之方式,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三、本次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計有第9條至第15條、第17條、第18條,其中第17條有關「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之規定中已將「資料經過處理後或依其揭露方式」等語刪除,其餘多數皆為統一法條用語增加「但書」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