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來文日期:103年2月10日, 來文字號:103教福會字第0032號
二.主旨:修正該會組織規程第17條,19條條文.
檢附:臺灣省公立中小學校教職員福利金籌集管理委員會 修正後條文。(修正案核定日期文號:103年2月10日教福字會第0032號)
第一條 | 臺灣省公立中小學校教職員福利金籌集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以增進中小學教職員工福利,安定其生活,提高其服務精神為宗旨。 |
第二條 | 本會任務如下: 一、福利金之籌集與管理。 二、福利事業之規劃與執行。 |
第三條 |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一人,襄助主任委員綜理會務,均由教育部長核派相關業務司、處、署長級以上人員兼任之。 |
第四條 | 本會置委員六十五人至七十三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依下列方式產生: 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七人:由國立高級中學校長中推選三人,國立職業學校校長中推選三人,國立特殊教育 學校校長中推選一人。 二、直轄市、縣(市)立中小學校長二十一人:由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政府就其行政區域內前款以外之公立高 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中小學)校長中推選二人;各縣(市)政府就行政區域內前款以外之公立 中小學校長中推選一人。 三、公立中小學學生家長會會長二十一人:由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政府就其行政區域內公立中小學學生家長會 會長中推選二人;各縣(市)政府就其行政區域內公立中小學學生家長會會長中推選一人。 四、教育部就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長中遴聘四人。 五、教育部就公立中小學教職員、教育團體代表、社會熱心教育人士、教育部相關主管或其他適當人員中遴聘十 人。 六、臺北市、高雄市、金門縣及連江縣政府有意願參與本會運作者,得就其行政區域內公立中小學校長及學生家長 會會長中各推選一人。 |
第五條 | 本會置常務委員十七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常務委員外,其餘依下列方式產生之: 一、由主任委員就本會委員中遴聘三人。 二、由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委員中互選二人;其中國立高級中學校長委員一人,國立職業學校或特殊教育學校校 長委員一人。 三、由直轄市、縣(市)立中小學校長委員中互選五人。。 四、由公立中小學學生家長會會長委員中互選五人。 |
第六條 | (刪除) |
第七條 | 委員會之權責如下: 一、本會組織規章之議決。 二、選舉常務委員及財務稽核委員。 三、福利業務工作計畫之議決。 四、福利金財源之擘劃及經費預算決算之議決。 五、本會改制或解散之議決。 六、其他本會重要事項。 前項各款職權,委員會得以一部或全部授權常務委員會執行之,常務委員會之決議應報請委員會追認。 |
第八條 | 常務委員會之權責如下: 一、審議本會組織規章草案。 二、議決主任委員提名之總幹事人選。 三、審議經費預算決算案。 四、議決本會接受財務捐贈及履行義務相關事項。 五、其他。 |
第九條 | 本會置財務稽核委員九人,負責本會及所屬教師會館經費收支之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向全體委員會提出報告; 財務稽核委員除不得由常務委員擔任外,依下列方式產生之: 一、由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委員中互選一人。 二、由直轄市、縣(市)立中小學校長委員中互選四人。 三、由公立中小學學生家長會會長委員中互選四人。 前項財務稽核委員會召集人,由財務稽核委員互選之。 |
第十條 | 本會委員、常務委員及財務稽核委員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但為因應政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之特殊情況,經本會全體委員會議之決議,得延長任期,並以一年為限。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前項委員、常務委員、財務稽核委員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前項委員、常務委員、財務稽核委員均為無給職。 |
第十一條 | 本會全體委員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常務委員會議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均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 委員召集之。 |
第十二條 | 本會全體委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開會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以副主任委員為主席;副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本會之常務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第十三條 | 財務稽核委員會議每四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財務稽核委員會開會以召集人為主席,召 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之財務稽核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第十四條 |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會一切事務。職員若干人,承總幹事之命,辦理本會事務,必要 時得依業務需要分組辦公。 |
第十五條 | 本會福利金之來源如下: 一、各公私立各級學校家長會之捐贈。 二、政府機關之捐贈或補助。 三、各企業機關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
第十六條 | 本會舉辦之福利事業如下: 一、教職員工進修活動之舉辦。 二、教職員工康樂休閒活動之舉辦。 三、發行師友月刊。 四、教師會館之管理與教職員工之接待。 五、其他受託事項之辦理。 |
第十七條 | 本會籌集之福利金均專戶存入金融機構或結購外幣專戶儲存、購買政府債券、公開上市股票、不動產及辦理 教職員貸款等。 |
第十八條 | 本會所有經費收支情形,均應提請常務委員會議通過及全體委員會議通過。 |
第十九條 | 本會暨所屬教師會館解散後,其財產捐贈予財團法人台灣省中小學校教職員福利文教基金會。 |
第二十條 | 本會辦事細則另定之。 |
第二十一條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