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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處體健科 - 行政公告 | 2014-02-14 | 點閱數: 819

一.來文日期:103年2月10日, 來文字號:103教福會字第0032號

二.主旨:修正該會組織規程第17條,19條條文.

檢附:臺灣省公立中小學校教職員福利金籌集管理委員會 修正後條文。(修正案核定日期文號:103年2月10日教福字會第0032號)

第一條 臺灣省公立中小學校教職員福利金籌集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以增進中小學教職員工福利,安定其生活,提高其服務精神為宗旨。
第二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福利金之籌集與管理。
二、福利事業之規劃與執行。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一人,襄助主任委員綜理會務,均由教育部長核派相關業務司、處、署長級以上人員兼任之。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六十五人至七十三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依下列方式產生:
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七人:由國立高級中學校長中推選三人,國立職業學校校長中推選三人,國立特殊教育
      學校校長中推選一人。
二、直轄市、縣(市)立中小學校長二十一人:由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政府就其行政區域內前款以外之公立高
      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中小學)校長中推選二人;各縣(市)政府就行政區域內前款以外之公立
      中小學校長中推選一人。
三、公立中小學學生家長會會長二十一人:由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政府就其行政區域內公立中小學學生家長會
      會長中推選二人;各縣(市)政府就其行政區域內公立中小學學生家長會會長中推選一人。
四、教育部就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長中遴聘四人。
五、教育部就公立中小學教職員、教育團體代表、社會熱心教育人士、教育部相關主管或其他適當人員中遴聘十
      人。
六、臺北市、高雄市、金門縣及連江縣政府有意願參與本會運作者,得就其行政區域內公立中小學校長及學生家長
      會會長中各推選一人。
第五條 本會置常務委員十七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常務委員外,其餘依下列方式產生之:
一、由主任委員就本會委員中遴聘三人。
二、由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委員中互選二人;其中國立高級中學校長委員一人,國立職業學校或特殊教育學校校
      長委員一人。
三、由直轄市、縣(市)立中小學校長委員中互選五人
四、由公立中小學學生家長會會長委員中互選五人。
第六條 (刪除)
第七條 委員會之權責如下:
一、本會組織規章之議決。
二、選舉常務委員及財務稽核委員。
三、福利業務工作計畫之議決。
四、福利金財源之擘劃及經費預算決算之議決。
五、本會改制或解散之議決。
六、其他本會重要事項。
前項各款職權,委員會得以一部或全部授權常務委員會執行之,常務委員會之決議應報請委員會追認。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之權責如下:
一、審議本會組織規章草案。
二、議決主任委員提名之總幹事人選。
三、審議經費預算決算案。
四、議決本會接受財務捐贈及履行義務相關事項。
五、其他。
第九條 本會置財務稽核委員九人,負責本會及所屬教師會館經費收支之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向全體委員會提出報告;
財務稽核委員除不得由常務委員擔任外,依下列方式產生之:
一、由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委員中互選一人。
二、由直轄市、縣(市)立中小學校長委員中互選四人。
三、由公立中小學學生家長會會長委員中互選四人。
前項財務稽核委員會召集人,由財務稽核委員互選之。
第十條 本會委員、常務委員及財務稽核委員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但為因應政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之特殊情況,經本會全體委員會議之決議,得延長任期,並以一年為限。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前項委員、常務委員、財務稽核委員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前項委員、常務委員、財務稽核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十一條 本會全體委員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常務委員會議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均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
委員召集之。
第十二條 本會全體委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開會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以副主任委員為主席;副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本會之常務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十三條 財務稽核委員會議每四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財務稽核委員會開會以召集人為主席,召
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之財務稽核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十四條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會一切事務。職員若干人,承總幹事之命,辦理本會事務,必要
時得依業務需要分組辦公。
第十五條 本會福利金之來源如下:
一、各公私立各級學校家長會之捐贈。
二、政府機關之捐贈或補助。
三、各企業機關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第十六條 本會舉辦之福利事業如下:
一、教職員工進修活動之舉辦。
二、教職員工康樂休閒活動之舉辦。
三、發行師友月刊。
四、教師會館之管理與教職員工之接待。
五、其他受託事項之辦理。
第十七條 本會籌集之福利金均專戶存入金融機構或結購外幣專戶儲存、購買政府債券、公開上市股票、不動產及辦理
教職員貸款等。
第十八條 本會所有經費收支情形,均應提請常務委員會議通過及全體委員會議通過。
第十九條 本會暨所屬教師會館解散後,其財產捐贈予財團法人台灣省中小學校教職員福利文教基金會。
第二十條 本會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二十一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