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補充規定
修正如下:
(二) 錄取之實缺代理教師需擔任幼兒園教師、幼兒園行政工作,但若代理原因提前消失,應無條件結束代理,不得異議,錄取人員不得拒絕非專長學科之教學。聘約未到期,中途離職者不發給服務期間表現優良證明。(修正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