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教育處社教科 - 活動訊息 | 2011-09-15 | 點閱數: 442
說明:
一、依中央法規第21條法規廢止情形規定,其第3款為「法規因有關法規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基於重要民族藝師之遴聘已於94年配合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刪除旨揭辦法授權規定而停止辦理,是項業務已由行政院文化建設會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941031修正發布)及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等相關法令辦理,「重要民族藝術藝師遴聘辦法」之執行事項因應部會分工,本部已無繼續適用之必要性,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3款予以廢止之。

二、若對本法規變動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社教司段愛娟小姐(聯絡電話:02-77365715)。

三.檢送發布令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