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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育處社教科 - 行政公告 | 2011-09-15 | 點閱數: 431
說明:
一、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法規廢止情形規定,其第2款為「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基於目前政府機構舉辦之師生或社會人士之文藝獎項已非常普遍,「教育部文藝設置辦法」因情勢變遷,已不合時宜,無繼續辦理之必要,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2款規定應廢止之。

二、若對本法規變動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社教司張莉娜小姐(聯絡電話:02-77365700)。

三.檢送發布令影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