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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育處學特科 - 人事選聘 | 2011-07-22 | 點閱數: 3346
一、依據教育部「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商借至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實施要點」、「本縣縣國民小學主任教師暨幼稚園教師申請縣內介聘注意事項」第17點第4項(詳如附件)辦理。
二、本縣偏遠地區學校商借需求:大埔國小商借1名特教教師。
三、本縣一般地區學校有意願商借之教師,經原服務學校同意後,請於100年7月27日前檢具填妥之教師商借同意書(如附件),逕向本府教育處提出申請。
四、經本處彙整報名情況並審查後,對合於條件及相關規定者,將協助促成,促成結果於100年7月29日前上網公告於本縣教育資訊網,並函文通知相關學校及人員辦理商借事宜。
五、商借教師由原服務學校商借至商借學校,商借學校應少聘1位教師,原服務學校應保留該教師職缺,並於商借期間聘用代理代課教師代其課務,所需經費由商借學校負擔。
六、其他相關事宜,依教育部頒「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商借至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實施要點」等規定辦理。
  • 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商借至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實施要點.pdf
    1) 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商借至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實施要點.pdf
  • 100學年度教師商借同意書.doc
    2) 100學年度教師商借同意書.doc
  • 100主任教師申請縣內介聘注意事項.doc
    3) 100主任教師申請縣內介聘注意事項.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