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資格: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不得有雙重國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者,不得報名),思想純正,身心健康、無傳染病或特殊病症者。
2.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1項迴避任用之規定者,及第28條第1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列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3.無「營養師法」第6條規定「不得充任營養師」之情事者。
4.無性侵害、騷擾及霸凌等犯罪紀錄。
- 具下列資格條件者:
1.國內外大專以上畢業。
2.具有營養師證書或食品、營養、餐飲、衛生相關科系為優先。
- 其他資格:具備電腦文書處理能力者。
其餘請參閱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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