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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學發展科 - 行政公告 | 2020-08-12 | 點閱數: 228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8月11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90088291號函辦理。

二、依「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23條規定略以「報名參 加技能競賽之選手,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經提名單位 推薦報名,報名後不得更改提名單位。前項提名單位,包 括機關、學校及具法人資格之附屬單位、團體、公司行號 及職業訓練機關(構)。」又依「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 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學生受教權益維護辦法」第14 條規定:「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實驗教育學生享有學校 學生依法令所定之各項受教權益、福利及優惠措施,並據 以平等參與各類競賽;必要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協助辦理。」

三、有關推薦實驗教育學生參加技能競賽之單位一事,請依旨揭函文內容協助辦理,維護是類學生參賽權益。

四、檢附來文1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