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08年7月4日府教設字第1080226044號函辦理。 二、修訂自治條例名稱誤植為「彰化縣鹿港鎮鎮立體育場使用管理自治條例」,更正名稱為「彰化縣鹿港鎮體育場使用管理自治條例」;自治條例第7條前段條文內容誤植為「…本所得免收費提供場地使用(含辦公場所),…」,更正為「…本所得免收費提供場地使用,…」。 三、檢附更正後自治條例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