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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育處社教科 - 行政公告 | 2018-03-02 | 點閱數: 310

請就依森林法規定申請承租興建山屋、公廁等設施,辦理工程規劃應審慎考量並妥處污水排放,避免衍生污染山林之疑義,或為外界誤解係開挖林地以新闢露營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