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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處幼教科 - 行政公告 | 2010-12-24 | 點閱數: 552
主旨:轉知教育部於(99)年12月8日以臺國(三)字第0990178762D號令修正「教育部補助推動提升私立合作園所(含國幼班)教保人員專業素質作業要點」(如附件一),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99年12月14日臺國(三)字第0990216846號函辦理。
二、為積極鼓勵教保人員提升專業素養,以保障幼兒所受之教保服務品質,教育部於(99)年12月8日以臺國(三)字第0990178762D號令修正「教育部補助推動提升私立合作園所(含國幼班)教保人員專業素質作業要點」(如附件一),取消考取大專校院幼教或幼保相關科系之學年度及其最高學歷之限制,並同意追溯自99學年度第1學期之申請案。
三、修正後申請補助者必須同時具備下列資格:
(一)本(99)年1月31日前於全國幼教資訊網填報系統登錄有案,且持續在職。
(二)實際就讀大專校院幼教或幼保相關科系(不含空中大學、研究所及學分班)。有關大專校院幼教或幼保相關科系之認定,依內政部兒童局98年4月23日以內授童字第0980840018號函發布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相關科系對照表」(如附件二)。
(三)申請補助之前一學期所修讀各科目之成績均及格,且總平均成績達80分以上,但修讀該學制1年級第1學期者,不在此限。
四、99學年度以前考取大專校院幼教或幼保相關科系或其最高學歷為大學以上之私立合作園所(含國幼班)教師、代理教師、教保人員、助理教保人員及其他實際擔任幼兒教保服務之人員,且尚未提出99學年度第1學期申請案者(惟不包含負責人、園長、司機、廚工、工友等人員)檢具下列資料,由其任職園所協助,向本府教育處提出申請:
(一)本(99)年1月31日前登錄於教育部全國幼教資訊網填報系統之證明,倘職別為教學支援人員或職員,請檢具98年度實際擔任幼兒教保服務工作之證明文件,例如:親師聯絡記錄、教學日誌、排課資料、工作記錄、訪視記錄等,且文件需經審核通過,方予以補助。
(二)99年任職園所為申請人加保勞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或健保(健保投保對象歷史列印資料)之證明,並不得以勞工保險卡、勞健保投保申報表、繳費證明或勞退提撥證明取代之。
(三)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需加蓋99學年度第1學期註冊章)或99學年度第1學期在學證明。
(四)繳費單影本(不得以匯款證明或就學貸款證明取代)。
(五)98學年度第2學期之成績單影本,但修讀該學制1年級第1學期者,無需檢附。

                如欲申請者請於100115日前依規定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