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縣99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暨師生鄉土歌謠比賽實施計畫辦理。
二、有關校長、行政人員及指導老師獎勵部份,由本府另案發布獎勵事宜。
四、未依規定時間內領回者,將統一放置教育處各校置物櫃內,本處不負保管之責。
五、即日起至99年12月31日前請派員至本府教育處社教科領取獲獎獎狀(含團體組及個人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