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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育處社教科 - 活動訊息 | 2010-12-14 | 點閱數: 1617
說明:

一、依據本縣99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暨師生鄉土歌謠比賽實施計畫辦理。

二、有關校長、行政人員及指導老師獎勵部份,由本府另案發布獎勵事宜。

三、除大專及私立高級中學(另寄)外,縣立高中以下學校於比賽期間未領回各類組評語單者,請於領取獎狀時一併領回;另參加個人組之學生,獲優異成績,請於公開場合頒發獎狀,以資鼓勵。

四、未依規定時間內領回者,將統一放置教育處各校置物櫃內,本處不負保管之責。

五、即日起至991231日前請派員至本府教育處社教科領取獲獎獎狀(含團體組及個人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