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該署)115年4月7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55401640號函辦理。 |
| 二、 | 本案相關資訊說明如下: |
| (一) | 商借教師資格: |
| 1、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12班以下之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 |
| 2、 | 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
| 3、 |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
| 4、 | 熟悉文書電腦軟體之操作。 |
| (二) | 商借期間:自115年8月1日起至116年7月31日止。 |
| (三) | 商借地點:該署臺中辦公室(地址: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
| (四) | 商借單位:該署高中組行政及資源科。 |
| (五) | 辦理業務:高級中等學校行政規劃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相關業務。 |
| (六) | 其餘事項依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商借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 三、 | 請有意願商借之教師,於115年5月4日(星期一)下午5時前將附件簡歷表電子檔,以電子郵件寄送至本案承辦人電子信箱(e-2148@mail.k12ea.gov.tw),並於信件主旨註明「應聘高中組行政及資源科商借教師」,該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
| 四、 | 檢附旨案商借原則及簡歷表格式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