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該署)114年12月11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6004130號函及「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特別獎勵辦法」第3條規定辦理。 |
| 二、 | 該署所轄之國立金門高級農工職業學校提供國文科、電子科教師各1名及國立恆春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提供健康與護理科、生物科、電機科教師各1名,供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教師介聘使用。 |
| 三、 | 教師如有意願申請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由該教師之現職服務學校檢驗相關證明文件正本無誤後,將申請表及證明文件影本(為A4格式)核章簽署「與正本相符」及加蓋驗證者職章,並送請所屬主管機關核章後,交由申請者於114年12月23日(星期二)前以掛號寄達該署(以郵戳為憑),並電洽承辦人確認,逾時不予受理。若因相關資料及證件不齊致權益受損,由申請者自行負責。 |
| 四、 | 另為符合學校中長程特色發展及需求,當申請介聘之教師人數超過需求數時,擇優聘任申請教師,由提供缺額學校教評會決議比序標準之順序。 |
| 五、 | 介聘結果將另案函文學校及所屬主管機關知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