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華民國羽球協會辦理「114年全國國小盃羽球錦標賽」,其中競賽規程第玖條第二項參賽資格修正乙案,詳如說明
考量落實運動部綜理全國運動政策,故補充說明競賽規程中第玖條第二項參賽資格「未參加113年國小盃(團體項目)者,則不在此限」等字樣。
原「114年全國國小盃羽球錦標賽」中競賽規程第玖條參加資格第二項說明中「個人賽部分開放轉學生參賽,團體賽部分限制轉學生禁賽一年/次(未參加113年國小盃者,則不在此限)。轉學生或重考生參加比賽者,需由校方提供入學證明。」,修正為「個人賽部分開放轉學生參賽,團體賽部分限制轉學生禁賽一年/次(未參加113年國小盃(團體項目)者,則不在此限)。轉學生或重考生參加比賽者,需由校方提供入學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