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民雄鄉福樂國民小學長期代理專任輔導教師、學前特殊教育巡迴輔導教師教師第一次甄選公告
(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一、依據:
(一)國民教育法第十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暨教
育部 101 年 12 月 25 日台訓(三)字第 1010226902B 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 101 年 4 月 12 日台訓(三)字第 1010046968C 號函辦理。
(三)教育部訂定發布「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
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暨相關規定辦理。
(四)依嘉義縣政府 114.7.8 府教學特字第 1140172602 號函辦理。
(五)依嘉義縣政府 114 年 6 月 30 日府教幼字第 1140171394 號函辦理。
(六)依嘉義縣政府 114 年 7 月 12 日府教幼字第1140188274號函辦理。
(七) 依嘉義縣政府 114 年 7 月 16 日府教學特字第 1140188915 號
(一)報考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具有中華民國國民籍(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十年以上)且身心健康、品德操守良好者。但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應依臺灣地區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地 21 條規定,須在臺灣地區設籍 10 年以上。
2、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及三十三條規定情事者。
3.凡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應依教育部「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作業要點」內容規定,備妥經駐外單位認證完整文件使得報名。
(二)、報考人員資格:
1. 專任輔導代理教師:
(1)第一次招考報考人資格:具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2)第二次招考報考人資格:具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且具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者,或同時具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及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
(3)第三次招考報考人資格:大學以上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畢業。
2. 學前特殊教育巡迴輔導教師:
(1) 第一次招考報考人資格:具備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教師證且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2) 第二次招考報考人資格:修畢學前教育階段身心障礙組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3) 第三次招考報考人資格:大學以上學校畢業,若為大學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優先。
(一)請自行參看嘉義縣教育資訊網站上之公告,不另修正本簡章。
(二)即日起請逕至福樂國小校網(http://www.hkps.cyc.edu.tw/)、嘉義縣教育資訊服務網(http://www.cyc.edu.tw/)自行下載相關表件(函索恕不受理)。
報名時間:
1.第一次招考報名: 114年 7 月 28 日(星期一)上午 08:30~08:50
2.第二次招考報名: 114年 7 月 28 日(星期一)上午 09:30~09:50
3.第三次招考報名: 114年 7 月 28 日(星期一)上午 10:30~10:50
甄試日期:
1.第一次招考甄試: 114年 7 月 28 日(星期一)上午 09:00~09:20
2.第二次招考甄試: 114年 7 月 28 日(星期一)上午 10:00~10:20
3.第三次招考甄試: 114年 7 月 28 日(星期一)上午 11:00~11:20
報名地點: 嘉義縣民雄鄉福樂國民小學人事室【嘉義縣民雄鄉福樂村光明二街 191 號】。
(一)須本人親自報名或填具委託書(如附件一)委託他人代理報名,通訊報名不予
受理。
(二)繳附下列表件(證書類正本及影印本各一份,正本驗訖發還)。
1.報名表一份(請貼三個月內兩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一張)。
2.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印,以 A4 紙影印在同一面上)
3.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文件。
4.合格教師證書(無者免附)。
5.切結書(如附件二切結無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及 33 條規定情事者。)及查閱性侵害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三)持國外學歷證件者,畢業學校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院校,應有駐外單位
查證學歷屬實公文,教育專業科目及專門科目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採認達教
育部規定標準,且有正式公文證明,另加附下列證明,否則不予受理報名:
1.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國外學歷證件影印本及法院公證之中譯本 1 份。
2.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影印本及法院公證之中譯本 1
份。
3.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原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修業期間之出入境
日期記錄證明。
(一)試輔:成績佔 60%,實例個案輔導(以下簡稱試輔,當場由甄選委員出情境題),
時間為 10 分鐘,報考者如需器材請自行準備之。
(二)口試:成績佔40 %,口試範圍:教育理論與實務、學生輔導與管教知能、專業精
神與品德修養、儀態與表達能力。
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錄用。
十、放榜日期及地點:第一次招考當日上午 9 點 30 分前;第二次招考當日上午 10 點 30 分前;第三次招考當日上午 11 點 30 分前公佈於嘉義縣教育資訊網( http://www.cyc.edu.tw )及本校網站,公佈請應試者自行上網查詢,且不得以通知未送達提出異議。
十一、報到時間:依本校通知時間報到,逾時未報到,視同放棄,由備取者依序遞補。報到
當日請攜帶個人身份證、銀行帳戶封面影本、教師證書及學經歷證件正本
各一份至本校接受教評會審查,完成資格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用。
十二、補充規定:
(二)錄取人員請由人事室通知擇期召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聘用。
(三)經錄取之代理教師,應於報到後一週內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 (含X光透視
證明);未繳交體檢證明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視同未完成報到手續,以自動放
棄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保留。
(四)依據「嘉義縣國民中小學兼任代課代理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實施要
點」規定,長期代理教師寒暑假皆須到校上班處理校務,其待遇始得照發。長期代理教師代理期間表現不佳者,得移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中止代理。
(五)經查錄取人員若具性侵害犯罪前科屬實,應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或由學校予
以解聘。
(六)經錄取人員如因資格違反相關法令而取消錄取,不得要求補(賠)償。
(七)聘約未到期,中途離職者,須於 1 個月前告知校方。
(八)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致上述日期需變更時,悉公佈於本校校網
(http://www.hkps.cyc.edu.tw/)及嘉義縣教育資訊服務網
(九)學校得視所需專長情形擇優錄取備取人員,有效備取日期至 115 年 1 月 31 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