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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處幼教科 - 人事選聘 | 2025-05-29 | 點閱數: 106
一、 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該部)114年5月26日臺教師(四)字第1142601368A號函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辦理。
二、 為辦理藝術教育相關業務,該部規劃於114學年商借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所屬公立學校優秀教師1名到部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 教師資格:
1、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正式合格編制內專任教師。(小型規模學校指全校班級總數在12班以下之學校)
2、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教育行政經驗及曾參與或辦理師資培育相關工作者優先考量。
3、 對教學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 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5、 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二) 商借期間自114年8月1日至115年7月31日止,表現良好可續聘;以2年為限。倘有延長商借期間必要者,每次延長期間最長為1年,商借期間合計不得超過8年。
(三) 服務地點: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2樓)。
(四) 商借名額:綜合企劃科1名。
(五) 辦理業務: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維運及督導、教育實習經費補助等。
三、 請協助轉知所屬教師相關訊息,並擇優推薦,請於114年6月6日(星期五)前將簡歷表以電子郵件寄至謝文瑾專員電子信箱:wenchin@mail.moe.gov.tw,連絡電話(02)7736-6309,由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組成小組審查遴選之。
四、 檢附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徵才訊息(含簡歷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