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如簡章。 8月21日簡章修正如下: 長期代課教師(原住民語-鄒語)新增說明2:
完成原住民族委員會36小時初階研習證書(正本) 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教學支援人員研習合格證書或大學校院依原住民族語言師資培育計畫辦理核發之修畢學分證明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