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補充「嘉義縣99學年度私立幼稚園參與合作園所作業原則」有關未達專科以上學歷之教保服務人員18小時研習時數說明案,請 查照。
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
二、依旨揭作業原則, 貴園欲申請成為99學年度合作園所者,其未達專科以上學歷之教保服務人員(係指教師、代理教師,不含教學支援人員、職員、司機及廚工),需提出98學年度18小時幼教、幼保知能研習時數之證明。前開研習時數之採計可溯自
三、倘需提出研習證明之教保服務人員,其研習時數資料未登載於「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仍可以研習條替代,惟研習條(正本)上應載明研習名稱、辦理時間、核定時數以及行政機關核定之文號或研習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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