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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育處社教科 - 行政公告 | 2010-03-17 | 點閱數: 1539

依據本府99年3月17日府教社字第0990049270號函公告.

一、本案係依據教育部99年3月4日台人(二)字第0990024237C號令訂定發布之「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暨本府教育處99年3月11日召開「研商本縣99年度模範教師暨師鐸獎評選及表揚實施計畫會議」會議決議辦理。

 
二、教育部自99年度起恢復辦理師鐸獎獎項,本縣配合其實施要點修訂旨揭實施計畫,修改重點如次:
  (一)評選機制改為一元化,模範教師表揚名額至多30名;師鐸獎表揚名額配合教育部規定訂為3名。
  (二)評選程序分資格初審、書面及實地訪查複審、面試決審,以議決並排序模範教師及師鐸獎名單。
  (三)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公私立幼稚園校長、園長參加師鐸獎評選部分,改為由所屬學校逕行薦送。
  (四)獎勵方式:獲教育部師鐸獎者核予記功一次、教育部表揚、師鐸獎獎座、獎狀、出國考察等;未獲教育部師鐸獎者核予嘉獎二次、教育部長獎狀等;獲本縣模範教師者核予嘉獎一次、縣長獎狀等。

 
三、請各校依據旨揭實施計畫之推薦標準及推薦程序完成貴校推薦事宜,並於99年4月6日至4月9日間將推薦表及佐證資料送達本縣義竹國民小學(624嘉義縣義竹鄉六桂村208號)彙辦(資料裝訂細節詳如實施計畫捌、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