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條件: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6-1及28條規定之情形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二)專科以上學校護理專業科系畢業者。
(三)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者。
(四)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者。
工作項目:
(一)辦理學校衛生護理業務。
(二)協辦一般行政業務。
(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點:嘉義縣鹿草鄉竹園國民小學(嘉義縣鹿草鄉松竹村6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