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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育處學特科 - 行政公告 | 2024-04-03 | 點閱數: 103

旨揭辦法原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移民法)第46條規定訂定,嗣因112年6月28日修正公布之移民法已修正第3條及刪除第7章(原條文第40條至第46條),本辦法訂定依據已失所附麗且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等相關事項業經明定於人口販運防制法及其相關子法,故本辦法已無施行之必要,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3款規定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