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縣98學年度國民中小學候用校長主任甄選考生申複其甄選報考資格認定疑義,本府
摘錄教育部回函下: 查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國民中學現職合格教師,實際服務滿五年,並符合下列資格者,得參加國民中學主任甄選;其兼任人事、主計或代理主任者,比照具有組長資格之規定計算:…三、曾調用或支援教育行政機關及所屬機構服務二年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其中所稱調用或支援教育行政機關及所屬機構服務者,係指全時調用或支援教育行政機關及所屬機構服務之教師;至所詢國民教育輔導團團員及主任輔導員如非以全部時間調用或支援國民教育輔導團,尚無法據以認定其符合上開資格,且據貴府所送資料國民教育輔導團係以任務編組,非教育行政機關及所屬機構,一併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