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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達 教育處社教科 - 活動訊息 | 2023-09-06 | 點閱數: 1428

說明:   

一、有關簡章第參點比賽組別及參賽資格基本規定中「參賽資格基本規定」三,後段原定「器樂組學生不得重複參賽,但為歌樂伴奏的學生得重複參賽。」,修正為「器樂組學生不得重複參賽,但為歌樂唱曲或伴奏學生得重複參賽」。

二、有關比賽日期為原定916日辦理初賽、1014日辦理複賽,倘各類組未達10組報名將直接逕進入複賽。爰簡章陸、比賽辦法、三、比賽日期,增列「倘報名截止日經主辦單位統計,各類組未達10組報名,將取消初賽逕進入複賽,主辦單位將於914日下午3時前於網站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