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提供消費者報導雜誌「健身教練離職 消費健身教練離職 消費者能否要求退回剩餘課程費用?」文章1份,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11年12月28日院臺消保字第1110198699號函辦理。 二、旨揭報導供貴府參考,倘爾後貴轄運動場館有發生健身教練服務課程之消費爭議案件,仍請依「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及本署官網公告之QA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