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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教育處社教科 - 行政公告 | 2021-06-04 | 點閱數: 424

一、依據家庭教育法第13條第1項與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辦理。

二、前揭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並應會同家長會辦理親職教育;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應依學生身心發展、家庭狀況、學校人力、物力,結合社區資源為之,並於學校行事曆載明。

三、為落實學校家庭教育之推展,簡化紙本檢核作業,請學校承辦人依限至填報系統(http://survey.cyc.edu.tw/)完成下列填報:

(一)編號1373:請於110731日前填報109學年度實施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成果。

(二)編號1369:請於110915日前上傳110學年度第一學期行事曆。

(三)編號1372:請於11133日前上傳110學年度第二學期行事曆。

四、填報如有疑問,請電洽本縣家庭教育中心劉小姐公務電話053620747(專線無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