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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育處社教科 - 防疫通報 | 2021-05-18 | 點閱數: 895

一、有關學費收退處理方面:

(一)方案一:修業期間順延,擇日補課。

(二)方案二:實施視訊教學,但上課模式改變須經家長同意,收取費用。

(三)方案三:退費,因本次疫情屬不可抗力之因素,應按賸餘課程時數比例退還當期開班已繳之費用。

二、相關退費規定:

(一)補習班應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2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自事實發生日之次日起十日內,按事由發生後賸餘課程時數比例退還當期開班已繳之費用,但經學生同意補習班以事後補課、遠距或視訊教學方式授課者,不在此限。」

(二)課照中心應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6點及第18點規定,依比例將剩餘服務天數之款項退費。

若未依規定停課(實體課)者,將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6條第3款規定:「違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依第7條規定實施之應變處置或措施,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