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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件 教育處幼教科 - 行政公告 | 2009-09-02 | 點閱數: 675
一、依據教育部98年8月26日台國(三)字第0980147039號辦理。
二、為維護幼童之就學權益,對於莫拉克颱風受災幼童且當年度9月1日年滿4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童、當年度9月1日年滿3足歲符合特殊教育法規定之身心障礙幼童,或經依相關法令核定緩讀之學齡兒童,提供就學安置及經費補助。
(一)就學安置
1、班級人數:各公立幼稚園為安置受災幼童,不受幼稚教育法第8條第1項每班不得超過30人之規定,但又為免影響教保品質,以35人為班級上限。
2、不應設籍:對於受災幼童因依親有就近就學需求者,各校(園)務必同意並協助其入學,且不應有設籍之要求。
(二)經費補助:
1、受災幼童具下列情形之一者,補助其就讀公立幼稚園之各項費用(即免費就讀),至於就讀私立幼稚園者1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3萬元。
(1)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之受災幼童依整體國民小學安置,或因風災個別依親,並轉到其他公立幼稚園就讀且生活確有困難者。
(2)其他因莫拉克風災受重災幼童,就讀公私立幼稚園,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A、母或監護人任一方死亡或失蹤。
B、自有房屋毀損或倒塌,且不能居住者。
C、其他因本次莫拉克颱風受重災且生活確有困難,經地方政府個案認定者。
2、本補助案經費以教育部扶持五歲幼兒教育計畫經費支應。

3、各校(園)務必秉持主動、簡化、快速之原則,協助各幼童辦理補助款申請事宜;對於無法立即取得證明文件者,可先協助再後補資料。
三、教育部將於幼生管理系統設置專區供各園於9月1日起開始辦理申領事宜。
四、本案受災幼童之認定方式:
(一)隨國民小學整體安置之附設幼稚園,其受災戶幼童由學校或班級教師認定。
(二)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之受災幼童,個別依親且就讀公立幼稚園者,由其就讀之學校(幼稚園)或班級教師認定。
(三)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之受災幼童,個別安置於親友家中且就讀私立幼稚園,或其他受災幼童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辦理。但無法立即取得證明文件者,得先核給補助款,後補資料,惟於就學補助款發放後,經查未符合規定者,應繳回補助款:
1、父、母或監護人任一方死亡或失蹤:死亡者請檢附死亡證明書、因災失蹤不明者請檢附警察機關開立之證明。
2、自有房屋毀損或倒塌,且不能居住者:請檢附鄉鎮市區公所所開立之證明。
3、其他因本次莫拉克颱風受重災且生活確有困難,經地方政府個案認定者,依其認定提供相關證明。
五、幼童如符合急難慰問金申請規定者,可另依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辦理(如附件)有關急難慰問金申請疑慮,請逕洽04-23938112,協助您相關申請事宜。

。六、如有相關問題請電洽教育處特教科吳麗招05-3620123*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