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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學發展科 - 行政公告 | 2017-08-31 | 點閱數: 794

一、依據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及本縣106年度本土教育整體推動方案計畫辦理。
二、上開辦法第3條規定略以,下列人員具有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人員之聘任資格:第三款:參加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辦理之客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之能力證明,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第四款:參加教育部辦理之閩南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之能力證明,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
三、旨揭研習業於106年8月7日至8月11日假本縣人力發展所教室及本府三樓電腦教室辦理完畢。
四、旨案參與學員審核狀況如下:
(一)取得教育部閩南語或客語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之能力證明且全程參與研習之人數共計29人,核予合格證書。(詳如附檔)
(二)未取得教育部閩南語或客語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之能力證明,但全程參與研習之人數共計3人,由承辦學校平林國小核予研習時數。
(三)部分參與研習之人數共計2人,由承辦學校平林國小核予研習時數。
(四)有報名但未出席人數共計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