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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學發展科 - 行政公告 | 2017-07-18 | 點閱數: 390

 

 

第三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學生提出申請,經原就讀或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助理教授以上二人推薦,並經擬就讀系、所、院、學位學程之相關會議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准逕修讀博士學位。

第四條    各系、所、院、學位學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名額,以該系、所、院、學位學程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並得於學院內流用但各系、所、院、學位學程之核定招生名額不得全數以逕修讀博士學位方式錄取。

  前項名額應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學校招生總量內。

 

原辦法參見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t=A1A2E1F1&k1=%E5%AD%B8%E7%94%9F%E9%80%95%E4%BF%AE%E8%AE%80%E5%8D%9A%E5%A3%AB%E5%AD%B8%E4%BD%8D%E8%BE%A6%E6%B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