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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苗栗縣政府98學年度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簡章補充說明
教育處學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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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選聘
| 2009-05-15 | 點閱數: 1041
97
年度通過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語中高級認證,完成各縣市依教育部規定辦理之
36
小時培訓課程,取得該縣證書者,本縣採對等原則與予承認。
依據「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
5
條規定,本縣認證證書仍以三年為限,基於對等承認其他縣
(
市
)
證書,以取得該縣證書起
3
年有效。
基於對等承認其他縣
(
市
)
認證資格,在認證資格審查,該縣市所頒發之指導獎,予以採認。
依據台南市政府
98
年
4
月
30
日來函
(
南市教學字第
09812529490
號函
)
,本縣對等承認縣
(
市
)
增加台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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